案件曝光!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第九批典型案件!

发布时间:2020-09-11   来源:荣成市

今年以来,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坚决落实“四个最严”工作要求,持续加大市场监管领域的执法力度,坚持重拳出击,露头就打,强力维护市场经营秩序,现公布第9批违法经营案件:

1、李茂华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盐渍海带加工案

2020年3月9日,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李茂华在盐渍海带加工过程中,未按照《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后方可从事小作坊加工,当日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至2020年3月17日,当事人逾期仍未改正。其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500元;2、罚款2500元。

2、荣成市俚岛镇振举海带加工厂未履行进货查验案

2020年7月13日,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荣成市俚岛镇振举海带加工厂购进食品未按规定实施进货查验并保存相关凭证,当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至2020年7月21日逾期仍未改正。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给予罚款人民币1850元的行政处罚。

3、荣成市俚岛镇文文商店未按规定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案

2020年3月19日,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荣成市俚岛镇文文商店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其行为违反了《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依法给予罚款人民币2010元的行政处罚。

4、荣成市俚岛镇乐源商店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案

2020年7月2日,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荣成市俚岛镇乐源商店于2020年6月份开始在销售商品过程中无偿向消费者提供塑料购物袋。其行为违反了《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的行为。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给予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5、荣成市俚岛镇好宜家商店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案

2020年7月2日,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荣成市俚岛镇好宜家商店于2020年6月份开始在销售商品过程中无偿向消费者提供塑料购物袋。其行为违反了《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的行为。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给予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6、荣成市俚岛镇朵儿商店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案

2020年7月2日,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荣成市俚岛镇朵儿商店于2020年6月份开始在销售商品过程中无偿向消费者提供塑料购物袋。其行为违反了《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的行为。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给予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7、荣成市俚岛镇家源商店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案

2020年7月22日,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荣成市俚岛镇家源商店于2020年6月份开始在销售商品过程中无偿向消费者提供塑料购物袋。其行为违反了《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的行为。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给予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8、荣成市俚岛镇汇友渔具商店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案

2020年7月22日,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荣成市俚岛镇汇友渔具商店于2020年6月份开始在销售商品过程中无偿向消费者提供塑料购物袋。其行为违反了《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的行为。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给予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9、荣成市俚岛镇鸿福源海参店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案

2020年7月23日,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荣成市俚岛镇鸿福源海参店于2020年6月份开始在销售商品过程中无偿向消费者提供塑料购物袋。其行为违反了《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的行为。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给予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10、荣成冠通建材有限公司涉嫌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

2020年5月29日,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荣成冠通建材有限公司在用特种设备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时当事人提供不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执法人员依法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限期改正。至2020年6月9日,该单位逾期仍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依法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上述有机热载体锅炉,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

11、荣成市俚岛镇滋润塑料制品经销部涉嫌销售塑料桶未明码标价案

2020年3月18日,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荣成市俚岛镇滋润塑料制品经销部近期新购进的塑料桶在销售时未进行明码标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塑料桶未明码标价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12、荣成市俚岛绿缘海带加工厂发布虚假广告案

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荣成市俚岛绿缘海带加工厂自2020年5月份开始,其在网店标题里宣传海带丝的特级,但其提供不出相关证明文件,制作该广告共花费34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虚假广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该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依法给予罚款人民币1020元的行政处罚。

13、荣成市东宇商行发布虚假广告案

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荣成市东宇商行自2019年9月份开始,为了宣传其经销的盐渍海带产品,由山东中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制作广告,在广告里宣传的纯天然与其提供不出能够证明该商品具有纯天然功能的相关证明文件的情况不符,涉嫌以虚假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当事人制作该广告共花费34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虚假广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该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依法给予罚款人民币1020元的行政处罚。

14、蒋俊涉嫌无照从事电气焊修理案

蒋俊于2020年5月初开始,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从事电气焊修理,至2020年7月1日被查处时已非法获利300元。其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构成了无照经营违法行为。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300元;2、罚款700元。

15、梁辉涉嫌无照经营五金制品案

梁辉于2020年4月初开始,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经营五金制品,至2020年6月1日被查处时已非法获利300元。其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构成了无照经营违法行为。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300元;2、罚款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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