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曝光!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第五批典型案件!
今年以来,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坚决落实“四个最严”工作要求,持续加大市场监管领域的执法力度,坚持重拳出击,露头就打,强力维护市场经营秩序,现公布第5批违法经营案件:
1、荣成市炫瞳眼镜店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案
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荣成市炫瞳眼镜于2019年8月份开始从事眼镜销售活动,其所销售的眼镜未明码标价。至被查获时止,当事人无违法所得,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依法给予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2、荣成市崖头大广小吃部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案
2020年5月8日 ,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荣成市崖头大广小吃部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所销售的王老吉、雪碧、可口可乐等食品未明码标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罚款2010元。
3、荣成市崖头牛范烤肉店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案
2020年5月7日 ,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荣成市崖头牛范烤肉店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北京二锅头等食品未明码标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罚款2010元。
4、荣成市夏庄锦城饭店采购及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和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案
2020年4月9日,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荣成市夏庄锦城饭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饭店库房冰柜内储存有无标签预包装的风干鸡1袋。当事人提供不出上述风干鸡的供货商资质证明,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上述无标签风干鸡共购进上述风干鸡20袋,货值金额600.00元,违法所得1064.00元。当事人采购及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在采购风干鸡时没有向供货商索要、查验并留存供货商经营资质等材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并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无标签的风干鸡1袋;3、没收违法所得1064.00元;4、罚款5000.00元,罚没款共计6064.00元。
5、荣成福明诊所销售假药案
2018年5月25日至2018年6月4日,原荣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荣成福明诊所涉嫌销售假药的行为立案调查后,对其涉嫌犯罪的行为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2020年6月23日,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要求,对荣成福明诊所销售假药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的规定,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对荣成福明诊所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60元;2、罚款1000元,罚没款共计1160元。
6、山东睿辰美容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违法的医疗广告案
2020年5月25日,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发现,对山东睿辰美容有限公司通过微信公众号平台“荣成医美整形”发布的医疗广告含有宣传有效率情形。经调查,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号平台“荣成医美整形”发布医疗广告,使用了手术前和手术后的图片进行对比宣传其诊疗效果和治疗的有效率达到90%以上内容,制作广告共花费2800元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给予罚款人民币2800元的行政处罚。
7、荣成艾美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涉嫌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医疗广告案
2020年6月16日,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荣成艾美医疗美容诊所通过发放艾美医疗整形宣传册、艾美医疗美容诊所宣传卡进行广告宣传,宣传卡涉及医疗技术,属于医疗广告,但当事人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其制作艾美医疗整形宣传广告共计花费100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的规定,依法给予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8、荣成市君众贸易有限公司涉嫌未在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主页面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量化分级信息案
2020年3月25日,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荣成市君众贸易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餐饮网络平台中有名称为四喜骨头王、天超烤肉拌饭、鑫荣炸串-炸串卷饼(博隆店)的3家经营单位未公示量化分级信息。责令改正后当事人仍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内对相关违法行为予以整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给予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9、荣成市胜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未在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主页面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量化分级信息案
2020年4月24日,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荣成市胜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餐饮网络平台中有名称为北京枣木烤鸭、春熙路成都市井火锅及小黑猪石板烤肉的3家经营单位未公示量化分级信息。责令改正后当事人仍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内对相关违法行为予以整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给予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10、威海衍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涉嫌未在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主页面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量化分级信息案
2020年3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威海衍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餐饮网络平台中有名称为吉小蛮地锅小鲜鸡、恋上啵啵鱼黄焖鸡米饭及文叔叔披萨的3家经营单位未公示量化分级信息。责令改正后当事人仍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内对相关违法行为予以整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给予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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