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曝光!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第四批典型案件!
今年以来,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坚决落实“四个最严”工作要求,持续加大市场监管领域的执法力度,坚持重拳出击,露头就打,强力维护市场经营秩序,现公布第四批违法经营案件:
1、荣成市崖头爱璐商行涉嫌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案。
2020年5月7日 ,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方便面未明码标价,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商品未按照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罚款500元。
2、荣成市崖头绿农果蔬商店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案。
2020年5月12日 ,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头菜、蒜苗、蒜黄、芹菜等蔬菜未明码标价,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商品未按照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罚款500元。
3、荣成市崖头蓉花果蔬店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案。
2020年5月11日 ,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香蕉、甜瓜、桃子等瓜果未明码标价,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商品未按照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罚款500元。
4、荣成市崖头伟琳果蔬店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案。
2020年5月8日 ,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菠菜、蒜苗、韭菜、油菜等蔬菜未明码标价,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商品未按照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罚款500元。
5、荣成高健食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遵守食品原料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0年4月27日,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荣成高健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未严格履行食品原料进货查验制度,没有建立原料盐的进货查验记录。针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2020年5月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复查,复查发现当事人仍未建立原料盐的进货查验记录。当事人未建立原料盐的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给予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6、荣成市德兴养殖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遵守食品原料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0年4月27日,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荣成市德兴养殖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未严格履行食品原料进货查验制度,没有建立原料盐的进货查验记录。针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2020年5月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复查,复查发现当事人仍未建立原料盐的进货查验记录。当事人未建立原料盐的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给予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7、荣成市佳兴海藻加工厂未按规定遵守食品原料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0年4月27日,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荣成市佳兴海藻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未严格履行食品原料进货查验制度,没有建立原料盐的进货查验记录。针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2020年5月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复查,复查发现当事人仍未建立原料盐的进货查验记录。当事人未建立原料盐的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给予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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