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曝光!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第十七批典型案件!

发布时间:2020-11-04   来源:荣成市

今年以来,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坚决落实“四个最严”工作要求,持续加大市场监管领域的执法力度,坚持重拳出击,露头就打,强力维护市场经营秩序,现公布第17批违法经营案件:

01、荣成市俚岛镇秀丽安服装店发布虚假广告案

荣成市俚岛镇秀丽安服装店自2019年10月份开始,为了宣传其经销的“腋下吸汗垫透气网眼背心”产品,在无任何证明材料的情况下,虚构使用该商品的效果,以虚假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制作该广告共花费34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虚假广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罚款人民币1020元。

02、幕孟芳无照从事废品回收案

幕孟芳于2020年2月初开始,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废品回收,至2020年3月16日被查处时已非法获利7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构成了无照经营违法行为。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700元;2、罚款1300元。

03、于六营无照经营纸箱厂案

于六营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经营纸箱厂,至2020年3月16日被查处时已非法获利28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构成了无照经营违法行为,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800元;2、罚款2200元。

04、荣成市俚岛镇站锋电气焊维修部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案

荣成市俚岛镇站锋电气焊维修部于2020年4月起,在未及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手续的情况下开始从事养殖船建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变更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000元。

05、荣成市英华农资经销处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案

2020年5月15日,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荣成市英华农资经销处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从事化肥经营时未明码标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罚款人民币1200元整。

06、荣成市众山农资经销处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案

2020年5月19日,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荣成市众山农资经销处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从事化肥经营时未明码标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的,罚款人民币1200元整。

07、威海华佗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一百一十八店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案

威海华佗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一百一十八店于2019年11月份开始在销售商品过程中无偿向消费者提供塑料购物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的行为。依据《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罚款500元。

08、威海市本源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七十四店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案

威海市本源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七十四店于2019年11月份开始在销售商品过程中无偿向消费者提供塑料购物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的行为。依据《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罚款500元。

09、荣成市港西镇龙淼汽车修理部汽车修理未明码标价案

2020年4月1日,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荣成市港西镇龙淼汽车修理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从事汽车修理与维护经营时未明码标价。至被查获时止,当事人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提供服务未明码标价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罚款人民币1200元整。

10、威海富荣老百姓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十九店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案

威海富荣老百姓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十九店于2020年2月份开始在销售商品过程中无偿向消费者提供塑料购物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的行为。依据《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罚款500元。

11、威海富荣老百姓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二十四店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案

威海富荣老百姓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二十四店于2020年2月份开始在销售商品过程中无偿向消费者提供塑料购物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的行为。依据《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罚款500元。

12、威海华佗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九十九店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案

威海华佗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九十九店于2020年1月份开始在销售商品过程中无偿向消费者提供塑料购物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的行为。依据《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罚款500元。

13、威海市京鲁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二十九药店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案

威海市京鲁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二十九药店于2020年2月份开始在销售商品过程中无偿向消费者提供塑料购物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的行为。依据《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罚款500元。

14、威海永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十八店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案

威海永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十八店于2020年2月份开始在销售商品过程中无偿向消费者提供塑料购物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的行为。依据《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罚款500元。

15、周丽美未按照规定实施进货查验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案

2020年8月26日,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周丽美经营的摊点进行检查时,发现该摊点购进食品未按规定实施进货查验并保存相关凭证,当日对该摊点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改正,至2020年9月2日再次检查时,该摊点逾期仍未改正。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实施进货查验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罚款500元。

16、韩世立未按照规定配备密闭的废弃物容器案

2020年8月12日,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执法人员在对韩世立的摊点进行检查时,发现了当事人经营摊点未按照规定配备密闭的废弃物容器,当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改正,至2020年8月18日再次检查时,当事人逾期仍未改正。其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罚款500元。

17、刘兵强未按照规定配备密闭的废弃物容器案

2020年8月27日,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执法人员在对刘兵强的摊点进行检查时,发现了当事人经营摊点未按照规定配备密闭的废弃物容器,当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改正,至2020年9月2日再次检查时,当事人逾期仍未改正。其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罚款500元。

18、孟宪东未按照规定配备密闭的废弃物容器案

2020年8月31日,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执法人员在对孟宪东的摊点进行检查时,发现了当事人经营摊点未按照规定配备密闭的废弃物容器,当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改正,至2020年9月4日再次检查时,当事人逾期仍未改正。其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罚款500元。

19、张东军未按照规定配备密闭的废弃物容器案

2020年9月1日,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执法人员在对张东军的摊点进行检查时,发现了当事人经营摊点未按照规定配备密闭的废弃物容器,当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改正,至2020年9月8日再次检查时,当事人逾期仍未改正。其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罚款500元。

20、荣成市荣丰养殖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荣成市荣丰养殖有限公司自2020年7月开始,为了宣传其经销的“盐渍无沙海带结”产品,其在广告里宣传的特级与其产品实际情况不符,涉嫌以虚假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当事人制作该广告共花费34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虚假广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该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人民币1000元。

21、胡淑兰无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加工案

2020年6月2日,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胡淑兰的糕点加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无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加工,当日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至2020年7月3日再次检查时,当事人逾期仍未改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如下:1、罚款人民币2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

22、荣成市百草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十五药店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案

荣成市百草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十五药店于2019年8月份开始在销售商品过程中无偿向消费者提供塑料购物袋。其行为违反了《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的行为。依据《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罚款500元

23、荣成市健仁医药有限公司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案

荣成市健仁医药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份开始在销售商品过程中无偿向消费者提供塑料购物袋。其行为违反了《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的行为。依据《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罚款500元。

24、威海市京鲁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荣成市樊家庄村药店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案

威海市京鲁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份开始在销售商品过程中无偿向消费者提供塑料购物袋。其行为违反了《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的行为。依据《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罚款500元。

25、荣成市康平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八十五药店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案

荣成市康平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份开始在销售商品过程中无偿向消费者提供塑料购物袋。其行为违反了《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的行为。依据《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罚款500元。

26、威海市龙凤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宝怡堂店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案

威海市龙凤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宝怡堂店于2019年9月份开始在销售商品过程中无偿向消费者提供塑料购物袋。其行为违反了《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的行为。依据《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罚款500元。

27、李志未按照规定实施进货查验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案

2020年8月26日,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李志经营的摊点进行检查时,发现该摊点购进食品未按规定实施进货查验并保存相关凭证,当日对该摊点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改正,至2020年9月2日再次检查时,该摊点逾期仍未改正。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实施进货查验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罚款500元。

28、荣成康派斯新能源车辆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广告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案

当事人自2018年12月份开始,在公司官网中,宣称“CH09越野拖挂车” 获得国际专利认证,但广告中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制作广告共花费300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发布广告涉及专利产品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罚款20000元。

29、荣成鑫浩水产食品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案

2020年4月24日,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荣成鑫浩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在用特种设备叉车,提供不出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及合格的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明知该特种设备需要经过检验合格并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方可使用的情况下,仍使用上述叉车。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

30、荣成市斥山百兴成小吃店未按照规定实施进货查验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案

2020年7月24日,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荣成市斥山百兴成小吃店从事摊点经营时购进食品未按规定实施进货查验并保存相关凭证,当日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三日内改正,至2020年7月28日再次检查时,逾期仍未改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罚款500元。

31、荣成市斥山广君百货商店未按照规定实施进货查验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案

2020年7月24日,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荣成市斥山广君百货商店从事摊点经营时购进食品未按规定实施进货查验并保存相关凭证,当日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三日内改正,至2020年7月28日再次检查时,逾期仍未改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罚款500元。

32、贺海霞未按照规定实施进货查验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案

2020年7月24日,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贺海霞从事摊点经营时购进食品未按规定实施进货查验并保存相关凭证,当日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三日内改正,至2020年7月28日再次检查时,逾期仍未改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罚款500元。

33、荣成市斥山苏家店茶酒商行未按照规定实施进货查验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案

2020年7月24日,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荣成市斥山苏家店茶酒商行从事摊点经营时购进食品未按规定实施进货查验并保存相关凭证,当日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三日内改正,至2020年7月28日再次检查时,逾期仍未改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罚款500元。

34、金美玉未按照规定实施进货查验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案

2020年7月24日,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金美玉从事摊点经营时购进食品未按规定实施进货查验并保存相关凭证,当日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三日内改正,至2020年7月29日再次检查时,逾期仍未改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罚款500元。

35、荣成市斥山口福熟肉店未按照规定实施进货查验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案

2020年7月24日,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荣成市斥山口福熟肉店从事摊点经营时购进食品未按规定实施进货查验并保存相关凭证,当日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三日内改正,至2020年7月29日再次检查时,逾期仍未改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罚款500元。

36、李向阳未按照规定实施进货查验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案

2020年7月24日,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李向阳从事摊点经营时购进食品未按规定实施进货查验并保存相关凭证,当日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三日内改正,至2020年7月29日再次检查时,逾期仍未改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罚款500元。

37、荣成市斥山龙江酒销售部未按照规定实施进货查验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案

2020年7月24日,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荣成市斥山龙江酒销售部从事摊点经营时购进食品未按规定实施进货查验并保存相关凭证,当日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三日内改正,至2020年7月30日再次检查时,逾期仍未改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罚款500元。

38、荣成市斥山秦老三熟食店未按照规定实施进货查验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案

2020年7月24日,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荣成市斥山秦老三熟食店从事摊点经营时购进食品未按规定实施进货查验并保存相关凭证,当日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三日内改正,至2020年7月30日再次检查时,逾期仍未改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罚款500元。

39、荣成市斥山双姐面食店未按照规定实施进货查验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案

2020年7月24日,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荣成市斥山双姐面食店从事摊点经营时购进食品未按规定实施进货查验并保存相关凭证,当日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三日内改正,至2020年7月30日再次检查时,逾期仍未改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罚款500元。

40、陈佩英未按照规定实施进货查验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案

2020年7月24日,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陈佩英从事摊点经营时购进食品未按规定实施进货查验并保存相关凭证,当日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三日内改正,至2020年7月28日再次检查时,逾期仍未改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罚款500元。

41、荣成市斥山百味佳商店未按照规定实施进货查验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案

2020年7月24日,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荣成市斥山百味佳商店从事摊点经营时购进食品未按规定实施进货查验并保存相关凭证,当日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三日内改正,至2020年7月28日再次检查时,逾期仍未改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罚款500元。

42、荣成市斥山面香坊食品店未按照规定实施进货查验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案

2020年7月24日,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荣成市斥山面香坊食品店从事摊点经营时购进食品未按规定实施进货查验并保存相关凭证,当日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三日内改正,至2020年7月31日再次检查时,逾期仍未改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罚款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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