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曝光!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第二十二批典型案件!
今年以来,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坚决落实“四个最严”工作要求,持续加大市场监管领域的执法力度,坚持重拳出击,露头就打,强力维护市场经营秩序,现公布第22批违法经营案件:
01、荣成市百草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七药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2020年4月29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荣成市百草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七药店在药品经营过程中,未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当日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于2020年5月5日前改正,至2020年5月6日,再次检查时,当事人逾期仍未改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罚款人民币1000元。
02、威海市本源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一百七十九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该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在执业药师不在岗的情况下,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阿奇霉素分散片,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执法人员对上述单位再次检查发现该单位逾期仍存在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罗红霉素分散片的问题。当事人执业药师不在岗且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罚款人民币1000元。
03、威海狮城百姓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第十药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威海狮城百姓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第十药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三七伤药片,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执法人员再次检查发现逾期仍未改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罚款人民币1000元。
04、荣成市广润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0年1月17日,松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案件线索,荣成市广润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19年7月9日的速冻调味鱼串,检验结论过氧化值不符合标准规定,产品不合格。经调查,荣成市广润水产食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9日共生产了91箱速冻调味鱼串,货值金额6750元,违法所得是337.5元。荣成市广润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作如下处罚:1、罚款5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337.5元。
05、山东中漳药业有限公司匾仓药局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案
山东中漳药业有限公司匾仓药局于2019年10月份开始在销售商品过程中无偿向消费者提供塑料购物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罚款500元。
06、威海富荣老百姓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二十六店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案
威海富荣老百姓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二十六店在销售商品过程中无偿向消费者提供塑料购物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的行为,依据《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罚款500元。
07、威海富荣老百姓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三十店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案
威海富荣老百姓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三十店在销售商品过程中无偿向消费者提供塑料购物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的行为,依据《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罚款500元。
08、威海海林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第十二药店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案
威海海林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第十二药店在销售商品过程中无偿向消费者提供塑料购物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的行为,依据《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罚款500元。
09、山东养天和康平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五十二药店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案
山东养天和康平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五十二药店在销售商品过程中无偿向消费者提供塑料购物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罚款500元。
10、山东养天和康平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六十药店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案
山东养天和康平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六十药店在销售商品过程中无偿向消费者提供塑料购物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罚款500元。
11、威海市龙凤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三十一店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案
威海市龙凤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三十一店在销售商品过程中无偿向消费者提供塑料购物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罚款500元。
12、威海市龙凤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一百二十八店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案
威海市龙凤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一百二十八店在销售商品过程中无偿向消费者提供塑料购物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罚款500元。
13、威海市龙凤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成山大药房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案
威海市龙凤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成山大药房在销售商品过程中无偿向消费者提供塑料购物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罚款500元。
14、荣成市港西镇黄金燕商店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案
荣成市港西镇黄金燕商店于2020年2月份开始在销售商品过程中无偿向消费者提供塑料购物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的行为。依据《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罚款500元。
15、荣成市虎山鸣娟商店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案
荣成市虎山鸣娟商店于2019年10月份开始在销售商品过程中无偿向消费者提供塑料购物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的行为。依据《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罚款500元。
16、荣成市俚岛镇佳晨商店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案
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荣成市俚岛镇佳晨商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 当事人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的行为。依据《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罚款500元。
17、荣成市俚岛镇宝智商店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案
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荣成市俚岛镇宝智商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 当事人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的行为,依据《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罚款500元。
18、荣成市俚岛镇志韩商店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案
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荣成市俚岛镇志韩商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 当事人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的行为,依据《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罚款500元。
19、荣成市俚岛镇凤杰商店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案
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荣成市俚岛镇凤杰商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 当事人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的行为,依据《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罚款500元。
20、荣成市俚岛镇家源商店苍耳崖店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案
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荣成市俚岛镇家源商店苍耳崖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 当事人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的行为,依据《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罚款500元。
21、荣成市俚岛华予美容院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案
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荣成市俚岛华予美容院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 当事人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的行为,依据《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罚款500元。
22、荣成市俚岛镇老宣瓜果蔬菜店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案
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荣成市俚岛镇老宣瓜果蔬菜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 当事人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的行为,依据《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罚款500元。
23、荣成市俚岛镇玉发商店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案
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荣成市俚岛镇玉发商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 当事人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的行为,依据《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罚款500元。
24、荣成市谊泽沣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淡干海参案
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检发现荣成市谊泽沣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淡干海参孔雀石绿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查发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剩余抽检不合格的淡干海参1.35kg。当事人生产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淡干海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生产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淡干海参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涉案淡干海参1.35kg;2、违法所得480元;3、罚款人民币80000元。
25、荣成市仲隆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原料的进货查验制度案
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荣成市仲隆水产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未严格履行食品原料进货查验制度,没有建立原料盐的进货查验记录。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复查发现当事人逾期仍未建立原料盐的进货查验记录。当事人未建立原料盐的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20000元。
26、荣成丸福食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原料的进货查验制度案
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荣成丸福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未严格履行食品原料进货查验制度,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复查发现当事人逾期仍未建立原料盐的进货查验记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20000元。
27、荣成市海时代海藻加工厂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原料的进货查验制度案
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荣成市海时代海藻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未严格履行食品原料进货查验制度,没有建立原料盐的进货查验记录,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复查发现当事人逾期仍未建立原料盐的进货查验记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20000元。
28、荣成市洪源藻类加工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原料的进货查验制度案
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荣成市洪源藻类加工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未严格履行食品原料进货查验制度,没有建立原料盐的进货查验记录,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复查发现当事人逾期仍未建立原料盐的进货查验记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20000元。
29、荣成市俚岛镇华珍海藻加工厂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原料的进货查验制度案
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荣成市俚岛镇华珍海藻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未严格履行食品原料进货查验制度,没有建立原料盐的进货查验记录,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复查发现当事人逾期仍未建立原料盐的进货查验记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20000元。
30、荣成市俚岛镇荣彩海藻加工厂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原料的进货查验制度案
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荣成市俚岛镇荣彩海藻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未严格履行食品原料进货查验制度,没有建立原料盐的进货查验记录,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复查发现当事人逾期仍未建立原料盐的进货查验记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20000元。
31、荣成市鹏翔水产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遵守食品原料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荣成市鹏翔水产有限公司未严格履行食品原料进货查验制度,没有建立原料盐的进货查验记录。针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复查发现当事人逾期仍未建立原料盐的进货查验记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20000元。
32、荣成市卧龙实业公司冷藏厂未按规定遵守食品原料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荣成市卧龙实业公司冷藏厂未严格履行食品原料进货查验制度,没有建立原料盐的进货查验记录。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逾期仍未建立原料盐的进货查验记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20000元。
33、荣成市新程海产食品加工厂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原料的进货查验制度案
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荣成市新程海产食品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未严格履行食品原料进货查验制度,没有建立原料盐的进货查验记录,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复查发现当事人逾期仍未建立原料盐的进货查验记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20000元。
34、荣成市人和乐迅海藻加工厂发布虚假广告案
荣成市人和乐迅海藻加工厂自2019年1月份开始在该单位阿里巴巴网店经销的“(宠物专用升级版)海藻粉(烘干脱盐纯粉)”产品介绍说明中有“提高宠物免疫力”的字样,含有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内容。当事人网站发布广告费用共400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虚假广告,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1200元。
35、荣成市成山镇景皓黄焖鸡米饭店销售食品未明码标价案
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荣成市成山镇景皓黄焖鸡米饭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从事食品经营时未明码标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36、荣成市崖头王岩蛋糕店未按照规定实施进货查验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案
2020年9月1日,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荣成市崖头王岩蛋糕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购进食品未按规定实施进货查验并保存相关凭证,当日对该店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店五日内改正,至2020年9月8日再次检查时,该店逾期仍未改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罚款3650元。
37、荣成市成山镇美滋每客食品店发布虚假广告案
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检查发现荣成市成山镇美滋每客食品店在其拼多多店铺妮妮美味斋内,发布了“具备多种功效,当地人会大量使用马尾藻来预防疾病”的虚假广告,制作该广告共花费350元。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该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1050元。
38、山东圣达船舶配套有限公司涉嫌使用超期未检起重机案
2020年5月20日,执法人员对山东圣达船舶配套有限公司在用特种设备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现场共有两台5吨桥式起重机正在使用,现场不能提供该起重机有效期内的检验报告。该单位这两台桥式起重机的额定起重量均为5吨,起升高度均为9米,均属于特种设备。该单位在明知这台起重机超期未检的情况下,于2020年2月开始使用上述起重机。该单位使用超期未检的起重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罚款30000.00元。
39、王阿庆涉嫌无照经营废品收购案
王阿庆于2020年4月10日开始,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废品收购经营,至2020年6月23日办理营业执照时已非法获利5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构成了无照经营违法行为。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500元;2、罚款700元。
40、上海启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电梯案
2020年7月20日,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接到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威海分院移交给我局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发现重大问题告知(报告)表(编号:NO.A0000201)后,前往荣成斥山街道环湖东路国核宿舍区,对47部电梯进行检查,电梯的使用单位为上海启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检查时,当事人的两部电梯正在使用过程中,剩余45台电梯未使用。现场提供了在用2台电梯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及电梯定期检验报告。报告编号:WHDTD2020-3266G1,WHDTD2020-3296G1。检验报告显示检验结论不合格。当事人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电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罚款50000.00元。
41、荣成市虎山厚德农资经销处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案
2020年8月24日,执法人员在荣成市虎山厚德农资经销处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化肥时未明码标价的行为,当日对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七日内改正,至2020年9月1日再次检查时,当事人逾期仍未改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罚款人民币1200元。
42、荣成市所跃农资经销处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案
2020年8月24日,执法人员在荣成市所跃农资经销处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化肥时未明码标价的行为,当日对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七日内改正,至2020年9月1日再次检查时,当事人逾期仍未改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罚款人民币1200元。
43、荣成市俚岛镇曲华商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牛栏山酒案
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会同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的工作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标有“牛栏山酒”商标标识的4瓶白酒进行鉴定为假冒注册商标,至查获时,当事人尚未销售该批货值合计为60.00元的白酒,且无法提供进货来源。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处罚如下:1、没收、销毁侵权的4瓶牛栏山酒;2、罚款1000.00元。
44、荣成市俚岛镇座上客小饭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牛栏山酒案
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会同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的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现场销售的标有“牛栏山酒”商标标识的70瓶白酒进行鉴定为假冒注册商标,至查获时,当事人尚未销售该批货值合计为1050元的白酒,且无法提供进货来源。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处罚如下:1、没收、销毁侵权的70瓶牛栏山酒;2、罚款1000.00元。
45、荣成市人和镇美超肉食店未按照规定对生产加工的食品进行标示案
2020年9月21日,执法人员对荣成市人和镇美超肉食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肉食店生产加工的熟食未按照规定在食品容器上采用贴标或者挂牌等方式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当场对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改正;至2020年9月28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肉食店进行监督检查,逾期仍未改正。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对生产加工的食品进行标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根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罚款1850元。
46、荣成市煜焜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生产加工的食品进行标示案
2020年8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荣成市煜焜水产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加工厂生产的散装虾皮未按照规定在食品容器上采用贴标或者挂牌等方式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我局立即对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改正;至2020年9月1日执法人员再次进行检查,逾期仍未改正。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对生产加工的食品进行标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根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罚款1850元。
47、荣成市鑫海隆水产食品加工厂未按照规定对生产加工的食品进行标示案
2020年8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荣成市鑫海隆水产食品加工厂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加工厂生产的散装虾皮未按照规定在食品容器上采用贴标或者挂牌等方式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我局立即对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改正;至2020年9月1日执法人员再次进行检查,逾期仍未改正。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对生产加工的食品进行标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根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罚款1850元。
48、荣成市城西春源食品店未按照规定对生产加工的食品进行标示案
2020年9月30日,执法人员对荣成市城西春源食品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店生产的馒头未按照规定在食品容器上采用贴标或者挂牌等方式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当场对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改正;至2020年10月9日执法人员再次进行检查,逾期仍未改正。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对生产加工的食品进行标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根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罚款1850元。
49、荣成市北大街亿如阳光蛋糕店未按照规定对生产加工的食品进行标示案
2020年9月30日,执法人员对荣成市北大街亿如阳光蛋糕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店生产的面包未按照规定在食品容器上采用贴标或者挂牌等方式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当场对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改正;至2020年10月12日执法人员再次进行检查,逾期仍未改正。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对生产加工的食品进行标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根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罚款1850元。
50、苗小旦无照从事洗车服务案
苗小旦于2020年6月2日开始,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从事洗车服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构成了无照经营违法行为。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没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51、王锡发无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加工案
2020年5月11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王锡发无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加工,当日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至2020年5月19日再次检查时,当事人逾期仍未改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2、罚款20000元。
52、荣成乔伊尔贸易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荣成乔伊尔贸易有限公司在阿里巴巴网店的店铺中,使用“抗皱、瘦脸”等广告语宣传其销售的产品“精华液、面膜”,该产品本身没有提到具有“瘦脸”的功效,当事人提供不出证明材料证明上述产品能够达到该效果,以虚假、引人误解的广告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当事人制作广告共花费200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人民币600元。
- 发布时间:2025/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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