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提示】警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陷阱

发布时间:2020-10-20   来源:内蒙古日报
9月23日,一名在外潜逃近16个月的犯罪嫌疑人陈某,在阿拉善盟阿拉善右旗巴丹吉林镇落网。据阿拉善右旗警方通报,陈某,今年50岁,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涉案金额高达500余万元,受害者100多人,被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案发后,陈某潜逃,2019年6月起被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在网上追逃。期间,陈某隐匿身份四处躲藏,靠打零工维持生活,居无定所。
  今年9月23日下午16时许,阿拉善右旗公安局巴丹吉林派出所刘警官、马警官在对辖区开展“双节”社会治安集中排查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发现在某蔬菜鲜果超市打工的一位陈姓女子无法提供身份证件,个人身份信息系伪造。民警连夜调查取证,进行人像比对,发现其与公安机关网上追逃的犯罪嫌疑人陈某高度相似。经审讯和耐心劝导教育,
陈某对其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目前,陈某被移交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
  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些案例表明,违法犯罪分子抓住广大群众急于通过投资实现财富增值的心理,以高息、返利等各种手段为诱饵吸收大量资金。一旦所谓的平台、公司资金链条发生问题,便会给众多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在理财投资方面,如何理性辨别,避免掉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陷阱?
办案民警表示,要牢记以下“四不”提示:
  
不受高利诱惑。 在缺少稳妥的投资渠道或较为专业的投资技能时,必须谨慎对待投资,树立防范意识,克服侥幸心理,抵制高利诱惑,不为高利率迷惑双眼,避免盲目投资掉入“非吸”陷阱。
  
不被假象迷惑。 不法分子为打消群众顾虑,多注册公司、办理执照、租设场所、聘用人员,或者打着金融机构的名义,夸大实力和效益,营造“正规公司+高额利率”的假象,误导骗取群众,获取公众钱款。
  
不轻信亲友推荐。 在“非吸”初期,不法分子通常会按约定支付高额利息,坚定受害人的投资信心,于是尝到“甜头”的投资者在加大自身投资量的同时,也会动员亲朋好友加入,使亲友卷入受害行列。
  
不跟风网上理财。 网上非正规投资平台编织“完美收益”的理财产品,鼓动投资,承诺回报;不法理财微信群遍布骗子伪装的托儿,大肆散布盈利消息,引诱群众上当;直播、社交平台的股票推荐、内幕消息,都是骗子惯用的伎俩。

 

(来源:内蒙古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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